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第 49 條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得為集會。但第二級每月以一次,第一級每月以二次
為限。
少年受刑人得不受前項限制。
集會時,典獄長及教化科職員均應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