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49 條
民國 64 年 05 月 10 日
為附合現行監獄組織條例將教化課之「課」改為「科」,並將「蒞」場,改為「到」
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