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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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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偵查指揮書之簽發(一))
        檢察官依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規定填發偵查
        指揮書,以確有繼續追查贓證、共犯之必要者為限。其指揮書並
        應記載追查贓證、共犯之意旨。(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