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社團之組織及社團與社員之關係,以不違反第五十條至第五十八條之規定 為限,得以章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