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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49 條
社團之組織及社團與社員之關係,以不違反第五十條至第五十八條之規定
為限,得以章程定之。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
第 49 條
社團之組織,及社團與社員之關係,以不違反第五十條至第五十八條之規
定為限,得以章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