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49 條
社團之組織及社團與社員之關係,以不違反第五十條至第五十八條之規定 為限,得以章程定之。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
第 49 條
社團之組織,及社團與社員之關係,以不違反第五十條至第五十八條之規 定為限,得以章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