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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49 條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謹按社團內部之組織,及社團與社員相互間之關係,使得以章程定之者,蓋欲使法人
易於行動也。然認此法則而若無限制,則有害於公益。故以不違反第五十條至第五十
八條之規定為限,使章程不致與法律牴觸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