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受僱人明示或默示保證其有特種技能時,如無此種技能時,僱用人得終止 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