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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485 條
受僱人明示或默示保證其有特種技能時,如無此種技能時,僱用人得終止
契約。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485 條
受僱人明示或默示保證其有特種技能者,如無此種技能時,僱用人得終止
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