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六、(強制處分執行之監督) 檢察官依第二十點或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審核簽發拘 票或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陳報逕行搜索之原因時 ,如發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有濫用職權為拘提 、搜索或藉詞延擱釋放被拘提人而涉有犯罪嫌疑或廢弛職務時, 應即主動偵辦或簽報檢察長依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十一條至第十 三條規定處理。(刑訴法八八之一、一三○、一三一、二二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