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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46
四十六、(強制處分執行之監督)
        檢察官依第二十點或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審核簽發拘
        票或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陳報逕行搜索之原因時
        ,如發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有濫用職權為拘提
        、搜索或藉詞延擱釋放被拘提人而涉有犯罪嫌疑或廢弛職務時,
        應即主動偵辦或簽報檢察長依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十一條至第十
        三條規定處理。(刑訴法八八之一、一三○、一三一、二二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