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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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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2 日
45
四十五 檢察長或主任檢察官對於本署或本組檢察官「無故逾三月未進行 」或「無故或藉故拖延逾期未結」案件,如已善盡稽催督導責任 者,免予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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