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第 44 條
本法第一百條第二項所定尚未作成審議決定者,指申請人於本法第五章條
文施行前已提出申請,且審議會尚未作成審議決定,或覆審會尚未作成覆
議決定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