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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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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第 44 條
檢察官或法院依犯罪被害人及被告之聲請,轉介適當機關(構)或團體進 行修復前,應說明轉介修復之性質,告知相關程序及得行使之權利。 參與修復之犯罪被害人及被告,得不附理由隨時退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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