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44 條
檢察官或法院依犯罪被害人及被告之聲請,轉介適當機關(構)或團體進 行修復前,應說明轉介修復之性質,告知相關程序及得行使之權利。 參與修復之犯罪被害人及被告,得不附理由隨時退出程序。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