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四、(具保停止羈押或撤銷羈押意見之提出) 對於偵查中羈押之被告,法院為決定是否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或撤 銷羈押,而徵詢檢察官意見時,檢察官應迅就具保停止羈押或撤 銷羈押之適當與否,以書面、電話或其他迅捷方式具體表示意見 ;如以電話行之者,須作成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前述意見,應注 意於法院指定之期限內提出。(刑訴法一○七、一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