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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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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具保停止羈押或撤銷羈押意見之提出)
        對於偵查中羈押之被告,法院為決定是否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或撤
        銷羈押,而徵詢檢察官意見時,檢察官應迅就具保停止羈押或撤
        銷羈押之適當與否,以書面、電話或其他迅捷方式具體表示意見
        ;如以電話行之者,須作成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前述意見,應注
        意於法院指定之期限內提出。(刑訴法一○七、一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