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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44
四十四、(具保停止羈押或撤銷羈押意見之提出)
        對於偵查中羈押之被告,法院為決定是否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或撤
        銷羈押,而徵詢檢察官意見時,檢察官應迅就具保停止羈押或撤
        銷羈押之適當與否,以書面、電話或其他迅捷方式具體表示意見
        ;如以電話行之者,須作成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前述意見,應注
        意於法院指定之期限內提出。(刑訴法一○七、一一○)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44
四十四   (具保停止羈押或撤銷羈押意見之提出)
        對於偵查中羈押之被告,法院為決定是否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或撤
        銷羈押,而徵詢檢察官意見時,檢察官應迅就具保停止羈押或撤
        銷羈押之適當與否,以書面、電話或其他迅捷方式具體表示意見
        ;如以電話行之者,須作成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前述意見,應注
        意於法院指定之期限內提出。 (刑訴法一○七、一一○)
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45
四十五  對於偵查中羈押之被告,法院為決定是否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或撤
        銷羈押,而徵詢檢察官意見時,檢察官應迅就具保停止羈押或撤
        銷羈押之適當與否,以書面、電話或其他迅捷方式具體表示意見
        ;如以電話行之者,須作成公務電話記錄附卷。前述意見,應注
        意於法院指定之期限內提出。 (刑訴法一○七、一一○)
民國 87 年 10 月 22 日修正
45
四十五  對於偵查中羈押之被告,法院為決定是否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或撤
        銷羈押,而徵詢檢察官意見時,檢察官應迅就具保停止羈押或撤
        銷羈押之適當與否,以書面、電話或其他迅捷方式具體表示意見
        ;如以電話行之者,須作成公務電話記錄附卷。前述意見,應注
        意於法院指定之期限內提出。 (刑訴法一○七、一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