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仲裁法
法條內容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仲裁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
第 44 條
仲裁事件,於仲裁判斷前,得為和解。和解成立者,由仲裁人作成和解書 。 前項和解,與仲裁判斷有同一效力。但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 強制執行。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4
立法理由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