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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43 條
監獄得聘請或邀請具矯治處遇相關知識或熱誠之社會人士,協助教化活動
,並得延聘熱心公益社會人士為志工,協助教化工作。
前項志工,由監獄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後延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