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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第 43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為補強監獄教化人力,爰將原條文修正移列為第一項,並明定監獄得延聘志工以
    協助教化。
三、增訂第二項以明定監獄延聘志工流程。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為補強監獄教化人力,爰將現行條文修正移列為第一項,並明定監獄得延聘志工
    以協助教化。
三、增訂第二項以明定監獄延聘志工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