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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監獄行刑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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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43 條
監獄得聘請或邀請具矯治處遇相關知識或熱誠之社會人士,協助教化活動 ,並得延聘熱心公益社會人士為志工,協助教化工作。 前項志工,由監獄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後延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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