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行刑法 第 43 條
監獄得聘請或邀請具矯治處遇相關知識或熱誠之社會人士,協助教化活動
,並得延聘熱心公益社會人士為志工,協助教化工作。
前項志工,由監獄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後延聘之。
民國 43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40 條
監獄得聘請有學識德望之人演講,並得延聘當地學術或教育專家協同研究,策進監獄教化
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