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信託法
修正日期: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第 42 條
受託人就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所受損害之補償,準用前三條之規定。
前項情形,受託人有過失時,準用民法第二百十七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