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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信託法 第 42 條
受託人就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所受損害之補償,準用前三條之規定。
前項情形,受託人有過失時,準用民法第二百十七條規定。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訂定
第 42 條
(受託人所受損害之補償)
受託人就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所受損害之補償,準用前三條之規定。
前項情形,受託人有過失時,準用民法第二百十七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