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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第 41 條
無正當理由違反法院、法官或檢察官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所命第三
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應遵守事項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