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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41 條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被告對犯罪被害人之人身安全或其他法益持續為相關不法侵害、騷擾行為
    ,並提高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心理安全感,故增訂本章以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維
    護之,而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一款係預防對犯
    罪被害人造成人身安全侵害之核心舉措,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則為因應「數位
    /網路性暴力犯罪」被害人之性影像遭持續散布而受二度傷害之重要防制措施,
    對於保障犯罪被害人身安全、性隱私權與名譽權等均極為重要,爰參考家暴法第
    六十一條罰則體例,增訂本條,明定違反前開保護命令內容須負刑事責任,以強
    化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之執行效果與核發效益。
三、至於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項第五款規定內容係授權由法院依
    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核發,為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與比例原則,並衡酌罪刑法定原
    則及刑法謙抑原則,違反者尚不宜與其他三款為相同處罰,以避免過苛,惟應仍
    受有逕行拘提及再為羈押之實質不利益效果,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