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一、(覓保無著之處置) 第三十六點受具保或責付之被告,於本法所定候保時限內仍覓無 保時,檢察官於依前點規定審酌被告之身分、資力及其犯罪情節 後,認為不宜降低保證金額或改命限制住居或釋回,而有羈押之 必要者,應迅於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時限內聲請法院羈押 。(刑訴法九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