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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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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第 41 條
行政機關得選定適當之人為鑑定。 以書面為鑑定者,必要時,得通知鑑定人到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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