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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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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羈押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40 條
看守所得聘請或邀請具生活輔導相關知識或熱誠之社會人士,協助輔導活 動,並得延聘熱心公益社會人士為志工,協助生活輔導工作。 前項志工,由看守所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後延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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