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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羈押法 第 40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運用社會人力資源,協助推展被告之生活輔導事項,爰於第一項明定看守所得
    聘請或邀請具生活輔導相關知識或熱誠之社會人士,協助輔導活動,並得延聘熱
    心公益社會人士為志工,協助生活輔導工作。
三、第二項規定志工之延聘,應由看守所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運用社會人力資源,協助推展被告之生活輔導事項,爰於第一項明定看守所得
    聘請或邀請具生活輔導相關知識或熱誠之社會人士,協助輔導活動,並得延聘熱
    心公益社會人士為志工,協助生活輔導工作。
三、第二項規定志工之延聘,應由看守所報請監督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