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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羈押法 第 40 條
看守所得聘請或邀請具生活輔導相關知識或熱誠之社會人士,協助輔導活
動,並得延聘熱心公益社會人士為志工,協助生活輔導工作。
前項志工,由看守所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後延聘之。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