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處分人執行一年以上,而達第二等以上時,得準用前條之規定,停止其 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但停止期間應併付保護管束。 前項停止執行期間,如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檢察官之 聲請,為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 停止執行之裁定,經撤銷後,其停止之期間,不算入感化教育之執行期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