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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40 條
保安處分執行法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39 條
受處分人執行一年以上,而達第一等時,感化教育處所長官得檢具有關事 證,報請上級機關核准,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