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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使用者資料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第 4 條
依本法調取之通訊使用者資料,應妥善保存,編入本案檔卷內供本案使用
,並依檔案法、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適用之檔案管理作業規定保存及
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