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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通訊使用者資料管理辦法 第 4 條
依本法調取之通訊使用者資料,應妥善保存,編入本案檔卷內供本案使用
,並依檔案法、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適用之檔案管理作業規定保存及
銷燬。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