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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勵志中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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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席不能主
    持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代理之。
    前點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所聘委員為學校單位主管,或所聘教師
    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為代表團體出任者,因故不能
    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得參與發言及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