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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勵志中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勵志中學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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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二項及各級學校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校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統整本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
      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
      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本校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三、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
    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
    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四、本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席不能主
    持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代理之。
    前點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所聘委員為學校單位主管,或所聘教師
    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為代表團體出任者,因故不能
    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得參與發言及表決。
五、本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得另行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代表出(列)席陳述意見或提
    供諮詢。
六、本會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且所聘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
    表及學生代表,應具現任教師、職工、學生家長及學生之身分。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已聘任者,由本校解聘之:
(一)不符前點規定。
(二)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經有罪
      判決確定。
(三)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
      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
      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四)有未尊重他人之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
      言行,經本校查證屬實。
八、本會採任期制,委員任期以二年為限,均為無給職,任期屆滿得續聘
    之,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相關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九、本會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
    本會下設六組,各組分工及主要職掌詳如附件。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校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