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機關為防治性騷擾之發生,應設置處理性騷擾之專線電話、傳真、電 子信箱或其他指定之申訴管道,並將相關資訊及本要點公開揭示於工 作場所顯著之處,或以書面、電子資料傳輸或其他可隨時取得查知之 方式公開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