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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與所屬機關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4
四、機關為防治性騷擾之發生,應設置處理性騷擾之專線電話、傳真、電
    子信箱或其他指定之申訴管道,並將相關資訊及本要點公開揭示於工
    作場所顯著之處,或以書面、電子資料傳輸或其他可隨時取得查知之
    方式公開揭示。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