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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第 4 條
看守所對於被告施以懲罰,應視違規行為情節之輕重,並審酌下列事項:
一、行為之動機、目的。
二、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三、行為之手段。
四、被告之平時行狀。
五、行為對看守所秩序或安全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六、行為後之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