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足資識別相關當事人等之個人資料之資訊
性侵害等敏感案件書類,須人工判別足資識別相關當事人(如:被害
人、證人、檢舉人等)個人資料之資訊,其包括:地址、公司名稱、
工作處所名稱(診所、醫院等)、職業、職稱、學校、年級、書類中
出現之地標名稱、證人姓名、事件發生年月日時、事件發生地點等。
(一)地緣關係:
1.被告與王小明共同居住在臺北市中正區○○路○號○樓,酒後於
前揭重慶南路住處起口角爭執,2 人進而發生肢體衝突。
2.途經臺北市○路○號中正超市後門,見 A 女(年籍詳卷)在該
處躺椅上休憩熟睡。
(二)親屬關係:
1.王小明之胞妹。
2.王小華係 A1 (年籍詳卷)之生父。
(三)個人資料:
王小華係女子 A1 (民國八十年一月一日生)之生父。
(四)學經歷關係:
1.擔任中正國小特殊教育班導師。
2.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法律系 4 年級女學生王○○。
(五)職稱或稱謂:
臺北市政府工程局「局長」。
(六)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