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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書類公開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8 月 28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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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察機關書類公開之原則
    依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規定,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
    其檢察分署,應於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公開起訴書,並準用同條第
    一項、第二項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起訴書不予公開:
(一)案件涉及國家機密或有其他依法不得公開之情事。
(二)裁判書未公開。
    起訴書所載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遮隱:
(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二條、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二條、兒童及少
      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四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十一條或其他法
      律規定,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個人資料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
      身分之資訊。
(二)檢舉人、證人、告發人、通報人或報告人之姓名、個人資料或其他
      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依法律規定應予保密。
(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
      十九條或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揭露兒童、少年之姓名、個人資料或
      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四)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四十三條或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揭露或應秘
      密之事項。
(五)裁判書未公開之事項。
(六)其他依法律規定所不得公開之事項。
    第一項所稱起訴書,包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經法院採納為判決基
    礎之追加起訴書、併辦意旨書。
二、可由電腦程式輔助遮隱不含書類附件之個人資料項目
    依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三條規定,除自然人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國
    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為減少人工遮隱個
    人資料之作業負擔,電腦將協助遮隱公開書類中特定格式之個人資料
    ,其方式如下:
(一)當事人欄:
      1.姓名:除涉及第一點第二項規定之情形,須將姓名以代號(如:
        甲○○)置換外,其餘姓名不處理。
      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生日及性別:全部刪除。
(一)書類全文(不含附件):
       ┌──┬────┬────────┬────────┐
       │項次│資料類型│程式輔助判斷格式│    遮隱說明    │
       ├──┼────┼────────┼────────┤
       │1   │身分證號│本國人國民身分證│用 Z000000000 表│
       │    │        │統一編號        │之。            │
       ├──┼────┼────────┼────────┤
       │2   │居留證號│居留證號____│居留證號英文代碼│
       │    │        │(全半形英數字)│不取代,數字 7  │
       │    │        │居留證號碼___│~ 8 碼以 0 置換│
       │    │        │(全半形英數字)│。(如:居留證號│
       │    │        │                │FC00000000號)  │
       ├──┼────┼────────┼────────┤
       │3   │姓名    │1.選擇「公開書類│1.程式提供「公開│
       │    │        │  不遮隱姓名」:│  書類不遮隱姓名│
       │    │        │  姓名不處理。  │  」或「公開書類│
       │    │        │2.選擇「公開書類│  姓名以代號遮隱│
       │    │        │  姓名以代號遮隱│  」功能供書記官│
       │    │        │  」:以代號置換│  選擇。        │
       │    │        │  姓名。        │2.若涉及第一點第│
       │    │        │                │  二項規定之情形│
       │    │        │                │  ,可選擇「公開│
       │    │        │                │  書類姓名以代號│
       │    │        │                │  遮隱」功能,由│
       │    │        │                │  程式依書記官等│
       │    │        │                │  人於「檢察機關│
       │    │        │                │  案件管理系統(│
       │    │        │                │  或一審支援檢察│
       │    │        │                │  官辦案系統)」│
       │    │        │                │  所維護之當事人│
       │    │        │                │  資料,以代號置│
       │    │        │                │  換姓名。(如:│
       │    │        │                │  甲○○)      │
       ├──┼────┼────────┼────────┤
       │4   │住址    │除縣、市外,以「│除縣、市外,以「│
       │    │        │○」遮到「樓」字│○」遮到「樓」字│
       │    │        │之前            │之前。(如:臺北│
       │    │        │                │市○○區○○路○│
       │    │        │                │○巷○○弄○○號│
       │    │        │                │○○樓)        │
       ├──┼────┼────────┼────────┤
       │5   │生日    │民國_年_月_日│數字以 0  置換。│
       │    │        │出生            │(如:000 年 00 │
       │    │        │民國_年_月_日│月 00 日生)    │
       │    │        │生              │                │
       │    │        │出生於_年_月_│                │
       │    │        │日              │                │
       │    │        │西元_年_月_日│                │
       │    │        │出生            │                │
       │    │        │(全半形數字)  │                │
       ├──┼────┼────────┼────────┤
       │6   │性別    │不處理          │                │
       │    │        │                │                │
       ├──┼────┼────────┼────────┤
       │7   │護照號碼│護照號碼____│1. 限本國護照號 │
       │    │        │(全半形英數字)│碼(9碼)       │
       │    │        │                │2. 數字以 0 置換│
       │    │        │                │。(如:護照號碼│
       │    │        │                │M00000000號)  │
       │    │        │                │                │
       ├──┼────┼────────┼────────┤
       │8   │電話    │市內電話、手機 7│數字以 0 置換。 │
       │    │        │~ 10 碼數字(全│(如:(00)0000│
       │    │        │半形數字)      │-0000)         │
       ├──┼────┼────────┼────────┤
       │9   │金融帳號│金融帳號 10 ~  │數字以 0 置換。 │
       │    │        │16 碼數字(全半 │(如:000-0-0000│
       │    │        │形數字)        │000 號)        │
       ├──┼────┼────────┼────────┤
       │10  │車牌號碼│車號___(全半│英數字以 0 置換 │
       │    │        │形英數字)      │。(如:車牌號碼│
       │    │        │車牌號碼___(│0000-00)       │
       │    │        │全半形英數字)  │                │
       ├──┼────┼────────┼────────┤
       │11  │病歷號碼│病歷___(全半│英數字以 0 置換 │
       │    │        │形英數字)      │。(如:病歷    │
       │    │        │病歷號碼___(│00000號)       │
       │    │        │全半形英數字)  │                │
       ├──┼────┴────────┴────────┤
       │備註│(1)政府機關、公司名稱及律師姓名不置換。   │
       │    │(2)本文表格內換行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
       │    │     號及地址等個人資料,須人工自行判別遮隱 │
       │    │     。                                     │
       │    │(3)如遇全形英(數)字時,為不影響書類排版 │
       │    │     ,原則以兩個半形符號「0」 進行置換。   │
       │    │(4)粗體字為「程式輔助判斷格式」之必要關鍵 │
       │    │     字,判斷時將同時比對必要關鍵字加全形或 │
       │    │     半形冒號情形,若未依「程式輔助判斷格式 │
       │    │     」輸入,需人工自行判別是否遮隱。       │
       └──┴──────────────────────┘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三、應由人工判別遮隱書類之個人資料項目
    電腦遮隱書類之個人資料僅限特定格式,其餘無法判讀之格式及書類
    附件,須以人工自行判別是否遮隱,舉例如下:
(一)未維護於「檢察機關案件管理系統(或一審支援檢察官辦案系統)
      」當事人資料檔之個人資料:
      例如:性侵害、性霸凌、人口販運或兒童案件之證人、檢舉人、親
      屬或同事姓名等。
(二)第二點第二款以外之資料類型,須人工自行判別是否遮隱及處理遮
      隱。
      例如:外國人護照號碼等。
(三)書類之附件內容,須人工遮隱;書類本文之表格內換行之姓名、國
      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等個人資料,如下表底線部份,須人工遮
      隱。
      範例 1:
      ┌────┬────┬─────┬────────┐
      │時間    │被告    │地點      │竊取方式及物品  │
      │        │        │          │                │
      ├────┼────┼─────┼────────┤
      │107 年 5│王大明、│臺北市中正│徒手竊取張民明放│
      │月 16 日│王小明  │區重慶南路│置在所騎乘車號  │
      │14 時許 │        │9 巷 100  │SH9-231 號輕型機│
      │        │        │弄 10 號前│車腳踏板上白色手│
      │        │        │          │提包 1 只,內有 │
      │        │        │          │張民明身分證、健│
      │        │        │          │...。           │
      └────┴────┴─────┴────────┘
      範例 2:
      ┌────┬────┬─────┬────────┐
      │得標時間│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情形        │
      │        │        │          │                │
      ├────┼────┼─────┼────────┤
      │107 年 5│張民明  │依詐騙簡訊│107 年 5 月 16  │
      │月 16 日│        │指示匯款新│日 14 時許,在台│
      │14時許  │        │臺幣(下同│灣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7,000  │,轉帳 7,000 元 │
      │        │        │元。      │至王大明之帳戶(│
      │        │        │          │帳號:0909123456│
      │        │        │          │7890  號)      │
      │        │        │          │                │
      └────┴────┴─────┴────────┘
四、其他足資識別相關當事人等之個人資料之資訊
    性侵害等敏感案件書類,須人工判別足資識別相關當事人(如:被害
    人、證人、檢舉人等)個人資料之資訊,其包括:地址、公司名稱、
    工作處所名稱(診所、醫院等)、職業、職稱、學校、年級、書類中
    出現之地標名稱、證人姓名、事件發生年月日時、事件發生地點等。
(一)地緣關係:
      1.被告與王小明共同居住在臺北市中正區○○路○號○樓,酒後於
        前揭重慶南路住處起口角爭執,2 人進而發生肢體衝突。
      2.途經臺北市○路○號中正超市後門,見 A  女(年籍詳卷)在該
        處躺椅上休憩熟睡。
(二)親屬關係:
      1.王小明之胞妹。
      2.王小華係 A1 (年籍詳卷)之生父。
(三)個人資料:
      王小華係女子 A1 (民國八十年一月一日生)之生父。
(四)學經歷關係:
      1.擔任中正國小特殊教育班導師。
      2.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法律系 4  年級女學生王○○。
(五)職稱或稱謂:
      臺北市政府工程局「局長」。
(六)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