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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書類公開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民國 107 年 0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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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足資識別相關當事人等之個人資料之資訊
    性侵害等敏感案件書類,須人工判別足資識別相關當事人(如:被害
    人、證人、檢舉人等)個人資料之資訊,其包括:地址、公司名稱、
    工作處所名稱(診所、醫院等)、職業、職稱、學校、年級、書類中
    出現之地標名稱、證人姓名、事件發生年月日時、事件發生地點等。
(一)地緣關係:
      1.被告與王小明共同居住在臺北市中正區○○路○號○樓,酒後於
        前揭重慶南路住處起口角爭執,2 人進而發生肢體衝突。
      2.途經臺北市○路○號中正超市後門,見 A  女(年籍詳卷)在該
        處躺椅上休憩熟睡。
(二)親屬關係:
      1.王小明之胞妹。
      2.王小華係 A1 (年籍詳卷)之生父。
(三)個人資料:
      王小華係女子 A1 (民國八十年一月一日生)之生父。
(四)學經歷關係:
      1.擔任中正國小特殊教育班導師。
      2.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法律系 4  年級女學生王○○。
(五)職稱或稱謂:
      臺北市政府工程局「局長」。
(六)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