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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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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察機關就營業秘密案件應於收文後儘速分案;其屬第二點所列重大
    營業秘密案件者,應即交專責檢察官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