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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注意事項 4
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一、配合本注意事項名稱及第一點之修正,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移列修正規定第二點第四款規定,爰予刪除。
民國 105 年 04 月 19 日
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之偵辦對產業、社會或經濟秩序影響重大,檢察機關收文後
應速分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