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檔案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規定向 檔案室辦理借調,並擬妥審核通知書(附件三)後,簽陳本分署權責 長官核示。 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 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附件三)通知 申請人;如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