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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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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檔案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規定向
    檔案室辦理借調,並擬妥審核通知書(附件三)後,簽陳本分署權責
    長官核示。
    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
    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附件三)通知
    申請人;如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