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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4
民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一、以「審核通知書」取代「准駁決定函」的文字敘述。
二、修正部分文字。
民國 105 年 01 月 28 日
一、訂定受理申請應用檔卷之權責單位、審核流程、准駁決定期間,以及核准決定之
書面要式記載事項。
二、參考檔案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20 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