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補助條件:從事、舉辦前點第一款所列之觀護及更生保護、法治教育 宣導、犯罪防治、戒癮治療或其他對犯罪被害人保護或犯罪防治有顯 著並直接助益之相關業務或公益活動,且執行計畫目標具體及預期效 益可達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