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補助作業要點 4
四、補助條件:從事、舉辦前點第一款所列之觀護及更生保護、法治教育
    宣導、犯罪防治、戒癮治療或其他對犯罪被害人保護或犯罪防治有顯
    著並直接助益之相關業務或公益活動,且執行計畫目標具體及預期效
    益可達成者。
民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訂定
4
四、補助條件:從事、舉辦前點第一款所列之觀護及更生保護、法治教育
    宣導、犯罪防治、戒癮治療或其他對犯罪被害人保護或犯罪防治有顯
    著並直接助益之相關業務或公益活動,且執行計畫目標具體及預期效
    益可達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