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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補助作業要點 4
民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為期補助款之運用符合效益,且能切合補助款支用目的,發揮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
商金之刑事政策功效,爰明定其補助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