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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明陽中學學生申請留校完成高中學歷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民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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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留校生違反紀律及其他事故之處置:
(一)留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於三日內檢具相關事證提「留校審查
      小組」審議是否繼續留校。審議方式准用本注意事項第 2  點第 2
      、3 款之規定。
      1.違反紀律,其情節已達本校學生違規情節及懲罰參考標準表之內
        容應停止戶外活動一日以上之處分者。
      2.學科之成績分數未達最低標準,顯難符合取得高中學歷之 規定
        者。
      3.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或其他重大事故,致留校生之身心狀況顯難繼
        續留校至畢業者。
      4.留校生因罹病(或其他原因)住院治療之日數,顯難符合取得高
        中學歷之規定者。
(二)經「留校審查小組」審查決議不得繼續留校並經校長核可者,得於
      核可當日離校,離校前應將代保管之金錢、物品當面點交清楚,離
      校後如有發現短少情形,概由其自行負責。有家人陪同返家之需求
      者,準用本注意事項第 5  點第 2  款之規定辦理。
(三)經本校核准不得繼續留校者,應檢具相關資料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備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