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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明陽中學學生申請留校完成高中學歷應行注意事項 4
民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一、留校生違反紀律之情節認定與處置。 二、留校生學科成績及其他事由顯難符合取得高中學歷時之處置。 三、經「留校審查小組」審議不得續留本校之留校生,其離校時點及保管之物品、金 錢點交流程。